**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腾龙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2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盛商初字第00865号
原告**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苏州市腾龙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腾龙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