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9执624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腾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震泽镇新乐村9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协龙麻纺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区震泽镇震庙路18号。
投资人黄亮亮,厂长。
原告苏州市腾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协龙麻纺织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震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原告苏州市腾龙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市协龙麻纺织厂所有的座落于苏州市**区震泽镇震庙路18号内的综合楼(在建工程,建筑面积6058.40㎡)拍卖所得价款在6646558.6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州市腾龙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至期,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苏州市腾龙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46558.69元,执行费60633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市协龙麻纺织厂名下位于**区震泽镇震庙路18号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委托评估并拍卖成交,本案依法分配得款5768964元。本院依法使用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腾龙建筑有限公司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后申请人同意本案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程序终结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处置并分配完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的线索,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无法有效执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震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健
审判员沈平
审判员庾勤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皇甫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