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晟环境服务(山东)有限公司

泰晟环境服务(山东)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2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境服务(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望岳西路1号泰山国际金融中心B1416。
法定代表人:刘淑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梅,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晓,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先鹏,山东德衡(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千金,山东德衡(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环境服务(山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90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与上诉人达成和解,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90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于永刚
审判员 井 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福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