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晟环境服务(山东)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申请执行人田纯玲,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泰晟环境服务(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望岳西路1号泰山国际金融中心B14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RE79N8P。
法定代表人:刘淑锋。
邹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邹劳人仲案字(2021)第1107号民事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泰晟环境服务(山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延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梦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