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湾法执字第568-1号
申请执行人:***,系原个体工商户“惠州大亚湾顺阳建材商行”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焦建国,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鑫竹苑大厦A栋22层2213房。
法定代表人:吴海涛。
第三人:惠州大亚湾建艺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大亚湾西区上杨。
法定代表人:李红。
关于***诉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大亚湾建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2015)惠湾法民二终字第3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714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93元。因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申请执行费983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320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浩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曾俊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