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92号
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村吉莲大厦三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企业管理部职员。
被告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鑫竹大厦A栋22层2213房。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福田区金红荔宾馆,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L3049822-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金红荔宾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奕惠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