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长江电线电缆厂

昆山市长江电线电缆厂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3执7059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长江电线电缆厂,组织机构代码X3226158-X,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1355号。
投资人:戴正保,该单位厂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2月26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长江电线电缆厂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63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62600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26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负担诉讼费、公告费484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年12月21日,申请人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权利人昆山市长江电线电缆厂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长江电线电缆厂撤销申请,终结本院(2016)苏0583民初6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石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