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长江电线电缆厂

昆山市长江电线电缆厂与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19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长江电线电缆厂,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1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X3226158X6。
投资人:杨彩花,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军,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4429006P,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昆山市长江电线电缆厂与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昆山市长江电线电缆厂支付货款143950.84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违约金为12000元;以143950.84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予以计算);并承担诉讼费422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要求撤销其提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权益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燕
审判员  宗金福
审判员  丁文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吴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