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长江电线电缆厂

昆山市长江电线电缆厂与上海国致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3破申458号
申请人:昆山市长江电线电缆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1355号。
法定代表人:杨彩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国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448号6幢311室。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昆山市长江电线电缆厂(以下简称长江电缆厂)以被申请人上海国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国致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中,申请人长江电缆厂申请撤回对国致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长江电缆厂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市长江电线电缆厂撤回对上海国致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李 骏
审 判 员  孙红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博宸
书 记 员  林博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