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中矿三杰科技有限公司

宿州中矿三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宿中民三终字第005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宿州中矿三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宿州中矿三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郜**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中矿三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宿州中矿三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宿州中矿三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宿州中矿三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021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被上诉人宿州中矿三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宿州中矿三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宿州中矿三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洁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