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科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与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昆张商初字第00337号
原告昆山科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92801-0,住所地昆山市***欣达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749767-8,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门新清科技工业园珠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寿伟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山科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科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昆山科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