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1243号

原告: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497678R。

法定代表人:寿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杨,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建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522974。

负责人:底战民。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79190169C。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鞠 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