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民初197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蔡孟珂,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共同的诉讼委托代理人:侯耀全,广东华信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的诉讼委托代理人:苏乐祥,广东华信辉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寿皓。
原告***、蔡孟珂与被告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蔡孟珂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孟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孟珂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027元,减半收取为352013.5元,由***、蔡孟珂负担。
审判长 谭炜杰
审判员 贺 心
审判员 黄汉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