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申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民终334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寿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市申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钱庆彤,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
法定代表人:李光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修文,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上诉人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申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1)粤0402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珠海市申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且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珠海市申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市申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1)粤0402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珠海市申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珠海市申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世娟
审判员  朱 玮
审判员  牟宏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