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筑众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合筑众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2民初14545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东合筑众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西侧韶关市亿兆商贸有限公司内A幢员工楼首层105室(自编)。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合筑众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筑众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筑众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合筑众创公司向***支付劳务报酬41500元。事实和理由:合筑众创公司2021年3月承包了中山市小榄镇金乐花园二期工程,将该工程外墙涂料项目分包给***。***施工履行完毕后,验收合格。2022年5月13日合筑众创公司与***办理了工程款结算,确认尚欠金额为41500元,双方签订新的付款协议:约定2022年5月17日前将款汇入***枝江市农行账户,但到期合筑众创公司未予支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合筑众创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主张其于2021年3月承包了合筑众创公司的外墙涂漆工程,***是包工头,其垫付部分涂料款并聘请了8名工人,合筑众创公司尚欠***工程结算款41500元,为此提供工程结算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予以证明。2022年5月5日,***、***、***、***、**、***、**、***向中山市小榄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合筑众创公司结清2021年3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差额,合筑众创公司称该项目工程款已与工头***结算完毕,***等8人工资款项应由***去解决,不同意***等8人的请求。2022年5月13日,合筑众创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共同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一份,双方就金乐花园二期项目外墙涂料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1.甲方于2022年5月17日前支付乙方工程结算款41500元至指定的***的账号;2.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在金乐花园二期项目外墙涂料工程款即结算完毕,乙方负责处理乙方在金乐花园二期项目外墙涂料工程招用的所有工人工资,保证其招用工人不再发生讨薪事宜;3.甲乙双方在以前所有材料欠款、税费及金乐花园二期项目外墙涂料工程一切损失赔偿问题以此次处理结果作为最终处理,一切事宜完毕,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甲方代表处有***的签名及捺印,乙方处有***的签名及捺印。 本院认为,***主张与合筑众创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及合筑众创公司尚欠其劳务报酬41500元,为此提供了合筑众创公司代表签名确认的工程结算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予以证明,且合筑众创公司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合筑众创公司应向***支付劳务报酬41500元。 合筑众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合筑众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4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35元,合计85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广东合筑众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梁 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