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华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华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民终2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平县人,住广东省连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塘汉公路**。
法定代表人:戴放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艳,系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铖铖,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华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解放北路路站仓库)。
法定代表人:陈寿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探,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品磊,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华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20)粤023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2.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19年11月1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3.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尚欠的工资人民币50000元;4.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人民币48000元;5.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6000元。6.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要求确认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尚欠工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对于其他事项,双方并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诉人认为,第一,一审法院遗漏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程序不当,且因该程序的不当导致事实不清。结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在涉案项目处工作无异议,对上诉人在涉案项目工作时签署的测量资料相关文件等证据的真实性也予以确认,被上诉人仅是不认可上诉人是作为其员工在涉案项目工作,而是作为第三人或案外人沈某的员工在涉案项目工作。结合被上诉人的证据及庭审意见,被上诉人前述观点的逻辑为:被上诉人于2019年10月24日与第三人签署了《旧路面处理及利用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载明沈某是第三人的代理人――上诉人被沈某招揽而来工作――上诉人与第三人建立劳动关系或与沈某建立劳务关系。对于被上诉人的前述观点及其逻辑,第三人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分包合同》是2020年5月份签署的,且当时文件上并未载明日期,第三人基于信任沈某的承诺签署了《分包合同》,但《分包合同》不是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没有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也并未收取被告支付的相关款项。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对于《分包合同》的真实情况各执一词,一审法院对于该份证据的处理至少存在以下2个程序不当的情节:1.沈某作为查明《分包合同》真实情况的关键人员,一审法院并未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追加其参加诉讼,直接导致事实不清;2.《分包合同》有可能是虚假证据,被上诉人或第三人有可能对《分包合同》的签署时间及真实情况作出虚假陈述。一审法院对该《分包合同》置之不理,在明显存在虚假证据、虚假陈述的情形下并未进行处理。第二,一审法院忽视关键证据,未认真查明本案事实,本案仍处于事实不清的状态。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16页阐述:“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证实,***是受沈某招录到涉案工地工作,其工资亦是与沈某商定并由沈某发放,***并不受中交六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虽然***在涉案公司工作期间参与了中交六公司组织的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但并不能由此推定其与中交六公司之间具有人身的隶属关系。”以上阐述至少有以下2点错误:1.上诉人至今仅收到工资人民币1万元,但该笔工资并不是沈某发放的,而是案外人罗某坚通过微信转账给上诉人的,而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2显示罗某坚为涉案项目的材料主管。2.上诉人在工作期间不仅仅参与了被上诉人的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阶段已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6、7、12、13等证据,上诉人在涉案项目不仅仅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而是从事了被上诉人的核心业务:测量工作。另外,新冠肺炎疫情在2020年1月下旬才出现、2月才复工复产,而被上诉人也确认上诉人自2019年11月份就在涉案项目工作,一审法院却片面地认定上诉人仅参与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事实不清。第三、全案的证据和各方的意见足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获得支持。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情形完全符合认定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分别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2)被上诉人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上诉人,上诉人受被上诉人的劳动管理,从事被上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与所提证据与事实不符,不足以被采信。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在涉案项目处工作,但拒不承认上诉人是其员工、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其所提理由主要有以下2点:(1)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署了《分包合同》,上诉人是基于该《分包合同》才得以在涉案项目中工作;(2)被上诉人不直接管理上诉人、没有与上诉人商定工资。以上理由均站不住脚:一方面,第三人坚决否认《分包合同》的真实性,上诉人从事的工作内容也与《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无关,显然上诉人并非基于该《分包合同》而得以在涉案项目工作。另一方面,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是受沈某安排工作的,如果被上诉人没有管理上诉人、没有安排上诉人进行工作,那么如何解释上诉人在涉案项目中提供了接近5个月的劳动?相反地,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被上诉人的相关人员对上诉人安排了工作。3.被上诉人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导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根据本案仲裁程序、一审程序的证据及各方意见,可见被上诉人项目管理混乱:不承认上诉人、案外人罗某坚为其员工却又无法解释该两人为何在涉案项目工作,举证《分包合同》以证明劳务分包的存在却被合同相对方全盘否认,中标了涉案项目却庭审中表示“我方只是对工程进行管理”而不对人员进行管理……正是由于被上诉人漠视法律,视一个合同价款达4000万元的工程如儿戏,不重视公司合规管理,不按法律规定分包工程、劳务,不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才会出现本案的争议。
被上诉人认为,其公司与上诉人从未达成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招聘,不受被上诉人各项规章制度的管制,未从事被上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上诉人提供的测量工作也不是被上诉人工作的组成部分。总的来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合意,无书面劳动合同,也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原审第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牵涉的纠纷与第三人无关。签署《分包合同》并非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第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建立实质的劳务分包关系。上诉人与第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三人从未帮上诉人购买社保和公积金,也从未向其发放过工资。同时,上诉人不受第三人管理和指挥,也并非由第三人招聘。因此,第三人与上诉人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本案与第三人无关,上诉人应向实际招聘人员追回相关工资款项。
对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关于“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因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本案应主要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上诉人陈述其系经案外人沈某招揽自2019年11月1日到涉案工程的工地从事测量工作,其系跟沈某谈好工作内容与工资,其也不清楚给其转账支付10000元工资的罗某坚是谁聘请的工作人员,故上诉人陈述的上述事实并未能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上诉人主张的其在涉案工地工作期间从事测量工作、参与了被上诉人组织的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其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同一个工作群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其接受被上诉人的管理并由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以及被上诉人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上诉人,故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一审对上诉人要求确认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尚欠工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华明
审 判 员 钟素雅
审 判 员 李应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盛坚
书 记 员 欧妤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