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蓝得玛门窗有限公司

淄博蓝得玛门窗有限公司、高青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22执保192号
申请人:淄博蓝得玛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博高速淄博新区上路口(309国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青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个体私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蓝得玛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青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鲁0322民初2364号民事裁定,并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青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