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22民初2364号
原告:淄博蓝得玛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博高速淄博新区上路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高青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个体私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蓝得玛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青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淄博蓝得玛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达成和解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蓝得玛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淄博蓝得玛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