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3民初10983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焱。
被告:焦作市中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赵岩。
被告:李卫广,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焦作市中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李卫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庞 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园园
书 记 员 李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