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贤森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新华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贤森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新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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