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贤森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1607号
原告:上***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3幢-75。
法定代表人:叶文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上海春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雎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案号为(2021)沪0120民初11058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21)沪0120民初11058号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11607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11058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苏 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翟国玉
书 记 员  翟国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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