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332号
原告:***,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启伍,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雨,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五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83713A。
法定代表人:方立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86号龙凤嘉园B区23幢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F88L1A。
法定代表人:巫绪泉。
被告:合肥弘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东至路8号香樟雅苑32幢下车库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49108P。
法定代表人:巫绪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磊,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绪泉,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与被告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弘澜劳务有限公司、巫绪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计1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良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焦文娟
书 记 员 尹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