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终20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宝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长集镇大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58012158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忠静,女,1985年4月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忠强,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钟鸣,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田忠静、田忠强、熊钟鸣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卫国,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五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83713A。
法定代表人:方立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龙,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姣,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张智勇,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审被告:张俊文,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诉人***双宝米业有限公司、***、田忠静、田忠强、熊钟鸣因与被上诉人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智勇、张俊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6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69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双宝米业有限公司、***、田忠静、田忠强、熊钟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回。
审判员 朱斌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明武
书记员刁春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