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973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

被告: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五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83713A。

原告***与被告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芝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