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973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
被告: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五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83713A。
原告***与被告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芝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