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7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好旺角**商业裙楼334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10572L。

法定代表人:陈志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神蛟,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亮,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007541985N。

法定代表人:许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第114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75857.5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2021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已向其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75857.56元,并请求结案。本次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158.58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第1148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158.58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第1148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王   东   兴

执行员 罗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聂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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