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158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好旺角1栋商业裙楼334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10572L。
法定代表人陈志宗。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朗铭实业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三楼南面3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85218A。
法定代表人严威。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朗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1464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给被执行人人民币310634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证券、工商管理、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已经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1563618.69元款项,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本院依法告知领取1563618.69元执行标的款后同意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案件受理费198566元已缴纳,本案执行费未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时,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李娜
审判员  李 逊
审判员  钟宛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颜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