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23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二大队。
法定代表人***,系该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玉山县顺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宣明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玉山县顺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玉山县顺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玉山县顺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玉山县顺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7281110185000117626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玉山县顺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7281110185000117626的账户上的存款70万元至玉山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玉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玉山县支行,账号:93×××8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