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巴瑞尔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羽顺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6民初347号
原告:***。
被告:陕西羽顺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彬,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陕西羽顺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肖维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