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巴瑞尔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羽顺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瑞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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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19)陕0116民初424号
原告陕西羽顺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宁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瑞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新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羽顺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瑞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羽顺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185元。
审判长王爱茹
人民陪审员郭勇
人民陪审员赵立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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