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4执保1014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保全人:陕西巴瑞尔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航腾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陕西巴瑞尔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陕西巴瑞尔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陕西巴瑞尔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鲁0114民初3173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陕西巴瑞尔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0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