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3执恢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95号(钻石商务大厦)。
被执行人:山东银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张南路69号。
被执行人:淄博政联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张南路69号。
被执行人: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张南路69号。
被执行人:高庆泉,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王桂霞,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刘汝军,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银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王继玲,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孙先锋,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与山东银华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政联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庆泉、王桂霞、刘汝军、王继玲、孙先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鲁0303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等合计7625339.6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其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除此之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已进行冻结扣划。2020年4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4月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鲁0303执恢4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玉新
审判员 刘国华
审判员 李永梅
二0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