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91执异78号

异议人(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祥瑞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邢淑梅。

被执行人:刘立才。

被执行人:王翠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山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祥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混凝土)、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联装饰)、***、邢淑梅、刘立才、王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淄博高新支行)与祥瑞混凝土、政联装饰、***、邢淑梅、刘立才、王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审理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鲁039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工行淄博高新支行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淄博高新区法院(2016)鲁0391执1154号。后工行淄博高新支行与华融山东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2016)鲁039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华融山东分公司,并通知了相关债务主体。华融山东分公司已经向法院申请将申请执行人主体,由工行淄博高新支行变更为华融山东分公司。现华融山东分公司与异议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2016)鲁039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异议人**,并通知了相关债务主体。综上,现请求将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执115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异议人**。

针对上述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证明资料、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债权转让公告等证据。

本院查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原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祥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淑梅、刘立才、王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鲁039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其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本院(2016)鲁0391执1154号。2018年9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受让了上述债权,2019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19)鲁0391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本院(2016)鲁0391执115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2020年5月27日,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本院(2016)鲁039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并通过《山东法制报》发布了债权转让公告;同年7月3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将本院(2016)鲁0391执115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异议人**。同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书面确认异议人**取得本院(2016)鲁039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

上述事实,由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债权转让公告、债权转让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异议人**,且书面认可异议人取得该债权;异议人申请变更其为该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异议人**为本院(2016)鲁0391执115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晓凤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人民陪审员  张良栋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谭歆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