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3执恢4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95号(钻石商务大厦)。
被执行人:山东银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张南路69号。
被执行人:淄博政联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张南路69号。
被执行人: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张南路69号。
被执行人:高庆泉,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王桂霞,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银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王继玲,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孙先锋,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银华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政联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庆泉、王桂霞、***、王继玲、孙先锋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7625339.6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从中支付其欠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玉新
二0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