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368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与开发区中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81419F。
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局长、总经理。
被告: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33598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第三人:***,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
第三人:***,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