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368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与开发区中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81419F。 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局长、总经理。 被告: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33598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第三人:***,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 第三人:***,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