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02执1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财赢智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政联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财赢智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政联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2018年5月16日、2018年6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于2018年5月16日查询到被执行人**第名下建行存款9026.52元,并将该款于2018年7月20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5日到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因客观原因,该股权无法处置。
经法院多方查询调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华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