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03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698068073,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政联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754451924,住所地:张店区张南路69号。
被执行人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张店区张南路69号。
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政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303执11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璇
人民陪审员*静
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