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603执字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欧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欧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防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欧日电梯有限公司123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74元、执行费1748元,申请执行人广西欧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26日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6年6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1232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偿逾期利息,并暂不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滨江名庭2栋B单元1803号商品房;案件受理费2074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174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凌聪
审判员唐上立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