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唐自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汉唐自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44937号
原告:**,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汉唐自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曾向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京,女。
原告**与被告北京汉唐自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汉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办理工作交接(包括:阿克苏一中心两平台技术方案、教育局一方案两平台终极方案、自然资源部会议室改造方案;大同数字校园建设项目投标文件、广电总局调整方案、中软进出口加纳信息化建设项目文档、达芬奇手术转播设备清单)
事实和理由:我自2016年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就职于汉唐公司,离职时已与公司办理了工作的交接手续。我对仲裁裁决不服,为保障我的合法权益,我提起上述诉请。
汉唐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
**于2016年1月14日入职汉唐公司任技术工程师,于2020年11月13日离职。汉唐公司主张**离职时未完成工作交接,未交接的工作内容如下:1、陆军总医院转播服务技术保障工作的照片、现场视频及服务报告;2、陆军总医院第四届小儿泌尿及腹腔疑难病例诊治研讨会转播服务手术内技术保障工作的照片、现场视频及服务报告;3、阿克苏一中心两平台技术方案;4、教育局一方案两平台终版方案;5、打造智慧课堂创新教学模式-智慧课堂教育应用研讨会转播活动技术保障工作的照片、现场视频及服务报告;6、自然资源部会议室改造方案;7、利用达芬奇机器人开展左肾孟成型术与西安高新医院互动提供技术保障工作照片、现场视频及服务报告;8、利用达芬奇机器人开展前列腺癌根治技术与西安高新医院互动提供技术保障工作的招聘、现场视频及服务报告;9、大同数字校园建设项目投标文件;10、广电总局调整方案;11、中软进出口加纳信息化建设项目文档;12、达芬奇手术转播设备清单。汉唐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工作日志作为证据。工作日志显示**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上报的每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汉唐公司主张的上述12项工作内容,其中涉及第1项、第2项、第5项、第7项、第8项工作中未体现有关于工作照片、现场视频及服务报告的内容表述。仲裁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当时公司未告知上述工作要输出文档,且上述工作内容与办理工作交接无关。本案庭审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则不予认可。**称自己已完成了工作交接,并提交了离职人员业务交接单、工作交接文档清单作为证据。离职人员业务交接单仅载有移交人**的签字,未载有接交人的签字确认。工作交接文档清单中不包含汉唐公司主张的12项工作内容。汉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汉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办理工作交接。该委京海劳仲字[2021]第643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向北京汉唐自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包括:阿克苏一中心两平台技术方案、教育局一方案两平台终版方案、自然资源部会议室改造方案;大同数字校园建设项目投标文件、广电总局调整方案、中软进出口加纳信息化建设项目文档、达芬奇手术转播设备清单);二、驳回汉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 年11月13日解除,**应当履行交接工作的义务。本案中,汉唐公司主张**存在未交接的工作内容,并提交了工作日志作为证据,**虽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其在仲裁时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亦认可其曾向公司发送过上述工作内容,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现**未举证证明曾就上述工作内容向汉唐公司进行过交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所主张无需办理工作交接的诉请不予支持。仲裁裁决**应向汉唐公司交接的工作文件内容本院予以确认并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汉唐自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阿克苏一中心两平台技术方案、教育局一方案两平台终版方案、自然资源部会议室改造方案;大同数字校园建设项目投标文件、广电总局调整方案、中软进出口加纳信息化建设项目文档、达芬奇手术转播设备清单。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 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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