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唐自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汉唐自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特237号
申请人:北京汉唐自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81号一区1号楼8层802。
法定代表人:曾向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京,北京汉唐自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事总监。
被申请人:**,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申请人北京汉唐自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自远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汉唐自远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2319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1.截止至2021年7月26日,**未按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6435号仲裁裁决完成工作交接,不仅严重影响汉唐自远公司在用户处的项目进度,同时也增加了其公司内部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严重违反了其公司的离职制度。汉唐自远公司在**完成工作交接后可以支付其工资。2.**系于2016年1月14日入职汉唐自远公司并担任技术工程师一职。2016年加班费已经在工资中发放,且**本人亦对发放的工资金额予以认可。之后于2017年加班26天,调休19天;2018年加班10天,调休11.5天;2019年加班1天,调休5天;2020年加班3.5天,调休5天;合计下来这期间加班40.5天,调休40.5天,故不存在应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称:不认可北京汉唐自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2319号裁决:一、汉唐自远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工资差额一万六千三百五十六元一角;二、汉唐自远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至二〇二〇年七月四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一万九千四百五十七元四角五分;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本院认为,汉唐自远公司主张**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予撤销,但经本院审查,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对汉唐自远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汉唐自远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汉唐自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汉唐自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梁 睿
审 判 员  唐述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晓韬
书 记 员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