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陆海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陆海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临淄区宏杨加油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5民初2037号
原告:山东陆海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99号汇金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宏杨加油站,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大武路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陆海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宏杨加油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陆海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陆海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陆海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元,由原告山东陆海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靳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