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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东城支行与山东裕鲁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东城支行与山东裕鲁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7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淄执字第8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东城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裕鲁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陆海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镇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裕鲁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淄博镇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东城支行与山东裕鲁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山东陆海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镇荣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虽有部分查封的财产,但无法变现,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申请执行标的9269018.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