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世纪花园兰花园9号楼1**5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231980********。
被执行人:山东陆海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大道99号汇金大厦A座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1486539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陆海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仲裁委员会(2021)淄仲裁字第554号裁决书一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