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4074号
原告:于某,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陆海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99号汇金大厦A座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148653913,电话:138××××9885。
负责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于某与被告山东陆海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由于被告山东陆海装饰科技有限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且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时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某撤回起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