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东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17执661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358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蒋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汇中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东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99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80,000元、律师费70,000元,共计1,250,0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法院诉讼文书护送队向被执行人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院另案【案号:(2021)沪0117执86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已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该院正在对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案号:(2021)沪03破217号】。2021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17执66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贤
审判员*宁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何骏
书记员戴家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