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东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770号
原告:上海东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358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蒋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磊,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沪青平公路6335号7幢461。
法定代表人:朱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桢,男,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松江大学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900弄683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柳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巨名,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婕,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大学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东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松江大学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上海松江大学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松江大学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俊
书 记 员 李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