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25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寿民重初字第29号
原告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永峰,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3元,减半收取30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郑良忠
审判员 马效红
审判员 董常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