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321民初2210号
原告: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56号。组织机构代码:26715955-5。
法定代表人:李培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霞,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成坤,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工业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45310270。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钦宝,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明,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霞、闫成坤、被告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钦宝、刘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5828元及利息28510元(自2014年1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7月1日);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橡树玫瑰城样板间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橡树玫瑰城小区内6号楼28层及阁楼两套样板间内的全部装饰装修工程,包括水电安装、洁具、家具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单价包干)、工程量据实结算,单价执行报价单价格。合同价款为1181792元。双方对工程款(包括工程款、精装修产品和家具,以下统称工程款)支付进度、支付比例、工程变更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装修工程并经验收交付被告使用,因工程变更,增加合同价款163858元,合同总价款为1345649元。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325828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根据我方掌握的相关的验收资料,涉案工程在2015年10月27日、2016年5月19日才初步完成工程量的验收、测量,2016年6月7日才收到原告提交的部分结算资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没有依据。2.原告在起诉状中的合同款1181792元是原告的合同报价,并非结算,双方在签订的施工合同第6条第二项已明确结算方式按工程量结算。工程量的确认时间最迟到2016年6月7日,显然原告起诉的工程价款没有依据。3、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至今未完成整改,尚不符合验收的付款条件。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在工程款的拨付过程中,原告的每次申请款都按时支付,申报值比结算值大。根据我们初步结算最终结算价1074369元,已付款102149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7日,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橡树玫瑰城样板间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方为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乙方为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范围为橡树玫瑰城小区内6号楼28层及阁楼贰套样板间内的全部装饰装修内容;施工工期为七十五天;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结算方式为工程量据实结算,单价执行报价单价格;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做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成后,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交付了涉案工程,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使用。
庭审中,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与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结算合同价款为1181792元,2016年4月28日,经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桓台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为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工程款金额为1181792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一份。该工程款不包括工程变更与签证增加的工程价款,涉案工程因工程变更与签证增加的工程量价款为163858元。合同结算价款1181792元加签证增加的工程款163858元减去已支付的工程款1019821元,主张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5828元。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对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1181792元为合同报价,并非结算价格,合同约定按工程量结算,工程量的确认时间为2016年6月7日,2016年4月28日出具的发票并不代表双方的结算值,2016年4月28日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完成全部工程的收量结算及资料提报,双方未最终结算,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初步结算价格为1074369元。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对已拨款1019821元没有异议,但主张为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材料款1669元,应视为已拨款。为明确自己的主张,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涉案橡树玫瑰城小区6号楼28层及阁楼贰套样板间的装饰装修(含家具)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12月13日,山东启新国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启新鉴字(2017)第39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橡树玫瑰城小区6号楼28层及阁楼(西户和中户)2套样板间已完成的内装饰装修全部项目(包含家具)的工程造价为1080000元,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17700元。
本院认为,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橡树玫瑰城样板间装修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确认的涉案工程造价为1080000元,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19821元,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179元。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求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28510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合同约定验收合格根据工程量据实结算支付,双方未进行结算,工程欠款数额是在司法鉴定后得以确认,故对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求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鉴定费17700元由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但该鉴定费系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支出的必要费用,故该鉴定费由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主张为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材料款1669元,应视为已拨付工程款,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予认可,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1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5元,减半收取计3308元,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46元,淄博银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62元,鉴定费17700元,由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拥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荆雅迪
书 记 员 张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