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民初849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多***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城4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26715955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8141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元,根据沂源县人民法院发布的源法[2020]23号文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 梅
书 记 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