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3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UUFXL2L,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6日生,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小轿车苏N×××××予以查封,查封有效期为2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实施变卖、隐匿、租赁、设定担保物权等改变被保全物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蒋华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