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匠照明有限公司

江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3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UUFXL2L,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6日生,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小轿车苏N×××××予以查封,查封有效期为2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实施变卖、隐匿、租赁、设定担保物权等改变被保全物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蒋华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