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933号
申请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UUFXL2L,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山,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海林